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地方新聞  >  綏化
搜 索
綏化市消協發布2010年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1-03-15 14:13:59 來源:東北網-綏化日報  作者:張志明 馬文博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3月15日訊 在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2010年侵犯消費者權益的10大經典案例。消協負責人提示,以此為警示,安全健康消費,有理有據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食物過敏損健康據理力爭獲賠償

  2010年11月,慶安縣慶安鎮李某在城內某超市購買了1公斤?魚,食後嘔吐,身上、臉上也出現不同程度的紅包。到醫院診斷為食物過敏性中毒引起,李某認定是吃?魚所致,遂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給個說法。負責人以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因為食用?魚引起的為由,拒絕賠償。

  縣消協接到投訴後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在吃?魚當天,李某及家人並沒有吃過其它易引起過敏的食物,所以認定為食用?魚引起。經多次調解,超市負責人同意一次性賠償2100元。

  二、美容不成反受傷依法維權獲賠償

  2010年4月17日,北林區關女士在市區某美容院做了雙眼皮、文脣手術。手術幾天後出現了紅腫、疼痛等過敏癥狀,找到美容院要求賠償。美容院認為是個人體質問題,與美容無關。關女士多次與經營者協商要求賠償未果,到消協投訴。

  北林區消協認為,美容院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安全權,對消費者出現的過敏現象應進行治療和賠償。經多次調解,經營者一次性賠償2000元。

  三、黑心商販售假種消協消保聯手清

  2010年1月17日,蘭西縣北安鄉農民劉某等4人來到縣消協投訴並舉報本鄉蘭家窩堡村村民陳某出售假種子。調查得知,劉某等人購買的90袋『冀玉988』玉米種子無包衣,他們到陳某處要求退貨。陳某說種子是別人的,他只負責代銷,不能退貨。

  經查明,種子是徐某的。廠家聲明『冀玉988』種子全有包衣,並沒有出售過沒有包衣的種子。工作人員認定徐某、陳某出售的種子是假種子。工作人員對徐某、陳某處以1.5萬元罰款,並責令其退還劉某等人貨款7200元;假種子全部沒收並銷毀。

  四、車在『三包』期出故障經銷商維修且無償

  2010年3月24日,青岡縣中和鎮龐先生在安達市北四道街某農機公司購買農用四輪車一輛,價值2.7萬元,使用到5月1日,發現車後橋內齒輪損壞。龐先生找到經銷商要求其承擔『三包』責任,但經銷商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

  5月6日,安達市消協接受投訴後當即以書面形式告知經銷商:車在『三包』期內發生故障,應負責任,並於7日安排雙方進行調解。最終,經銷商為龐先生的農用四輪車無償維修。

  五、瓶蓋中獎不兌現『再來一瓶』也挺難

  2010年3月1日,肇東市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市內某商業網點購買的某品牌瓶裝飲料中獎後不能兌獎。

  據消費者反映,店內海報和瓶體商標處均注明:廠家促銷活動日期截至3月16日結束,但很多網點從3月1日起就不能兌獎了。消協認為,這是一起具有普遍性的投訴,商家沒有任何理由不兌現獎品。工作人員走訪了幾個網點,認為廠家單方面停止促銷活動是違法的,屬於合同違約。工作人員多次與生產廠家聯系,指出其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立即履行其有關承諾。第二天,廠家派人全部兌換『再來一瓶』。

  六、就餐被燙傷 權益受保障

  2010年8月1日,張先生一家在青岡縣某飯店就餐,服務員上菜時將鍋包肉湯汁灑在他6歲兒子的胳膊上,頓時紅腫起泡,孩子疼得撕心裂肺,家人立即將孩子送到醫院就治。張先生要求飯店賠償醫藥費800元。多次協商未果,張先生投訴到縣消協。

  消協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認為飯店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權,應給予賠償。經調解,飯店老板同意一次性賠償500元醫療費及護理費。

  七、賣豬肉多收款消協出面來維權

  2010年5月15日,海倫市尹某在市內某超市購買了豬前槽肉1.631公斤,標價每公斤11.8元,尹某應付19.07元,但超市按照豬精排的價格收取了35.9元。尹某發現後找超市負責人理論,但他說每天這麼多顧客難免出錯,是工作人員疏忽所致,想把差價返還就行了。尹某非常氣憤,認為超市的這種做法和解決問題的態度讓人無法理解。雙方協商無果,尹某投訴到消協。

  消協找到了當時接待尹某的超市工作人員徐某,承認確有此事,屬於售貨員粗心造成。徐某當場向尹某賠禮道歉,並賠償200元。

  八、種子有蟲眼 商家退貨款

  2010年3月19日,明水縣通達鎮太平村村民邢某在縣城一家種子商店購買了玉米種子150公斤。回家後發現種子被蟲蛀,第二天帶著種子到商店要求退貨。商家以種種理由不給退,邢某到消協投訴。

  明水消協依據邢某的玉米種子對不同的袋裝種子當場檢查,認為蟲蛀現象比較嚴重,實屬陳舊性種子,並向種子主管部門進行了諮詢。他們認定蟲蛀的種子為過期種子,會直接影響發芽率。消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種子經銷商下發了《調解意見書》,依法進行調解。經銷商退還種子款和往返路費,其違法行為移交工商執法機關處理。

  九、商家強收保價費 消協維權予曝光

  2010年5月17日,肇東市西八裡鄉農民趙某等3人在哈爾濱市道外區一貨運站托運了1輛電動摩托車和5個兜子,當場結清了60元運費。貨發到肇東一貨運站,負責人稱受哈爾濱方的委托,要收取1000元保價費。

  趙某等向消協投訴。工作人員立即與肇東、哈爾濱的兩家貨運站取得了聯系,向他們講明:這種沒有協議和約定的收費屬不合理收費,應無條件放行貨物。但兩家貨運站以各種理由強詞奪理、百般推諉,肇東市消協通過綏化市消協及省消協聯系省電視臺對事件進行了曝光,並責令商家免收了1000元保價費,保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承諾不兌現 消協令整改

  2010年1月,鄭女士在綏化市區某珠寶店搞促銷活動時購買了5360元的鑽戒,打折扣後為2198元。珠寶店承諾:在促銷期間購買的飾品,每年都可按相關承諾的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按打折前的原價調換不同款式的鑽石飾品。

  2011年1月,鄭女士拿著鑽戒要求珠寶店按當初承諾調換價值5360元的新款首飾。商家以各種理由推諉,予以回絕,鄭女士投訴到市消協。

  市消協經調查認定鄭女士已向珠寶店出示了相關原價調換的承諾票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要求商家按照承諾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服務,予以調換。

  經過多次協商,珠寶店接受了調解,鄭女士原價退貨,購買了新款飾品;商家給予九折優惠待遇。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