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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商服牌匾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建築物屋頂禁設商業廣告
2011-03-18 09:39:07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樊金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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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3月18日訊 17日召開的哈市政府常務會原則同意了《哈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稿)》。

  根據《辦法(修訂稿)》,哈市確立了『設置與內容分開、牌匾與廣告合一』的新管理模式,將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定位為市容管理。同時,針對商服牌匾內容日益廣告化、體量超大、數量過多過密的現狀,將其作為戶外廣告的一種類型,實行牌匾和廣告一起管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將通過劃分嚴禁設置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和適宜設置區,實行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統一由城管部門負責,對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等跨區域流動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利用其它車輛的,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市公安交通部門負責。

  根據《辦法(修訂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的;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市政公共設施、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妨礙生產生活、影響觀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設置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危及建(構)築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窗的;佔用城市濕地,影響城市綠化景觀、樹木生長的。

  根據《辦法(修訂稿)》,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市政府確定的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及標志性建築;建築物屋頂、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適宜設置區除外);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杆體、樹木、綠籬、通透圍牆、道路隔離帶;電力、通信等設施;出租汽車車體外部、輪渡船只船體外部、公共汽(電)車車體外部(不含車體兩側),輪渡船碼頭及售票廳、公交線路調度室等公共交通設施等。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