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8日訊 近日,市民王某在修理自家電燈時拉下電閘,停電導致鄰居李某家一條養了多年的羅漢魚缺氧死亡,李某因此要求王某對自己進行賠償。因為雙方達不成協議,李某將王某告上了法庭。面對痛失愛魚的原告李某和連連喊冤的被告王某,因為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和鑒定標准,法官也犯起了難。
據了解,近年來,寵物一族不斷增多,其中不乏名貴寵物的身影,由寵物引發的官司也屢見不鮮。
原告說疼
一條小魚經過幾年的精心照料,長成品相不錯的觀賞魚,看著自己的羅漢魚死掉,李某說不僅是心疼,更稱自己少了精神寄托。
記者采訪多位飼養寵物的市民,寵物主人都覺得家中的寵物並不是他們玩兒物,朝夕相處使主人視其為自己家中的一份子。『家裡養的小狗就像我的孩子,我的精神寄托』,家裡飼養小狗的孫女士說:『別說是人為原因至寵物死亡,就算是受傷,我也會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
除此之外,許多寵物主人還認為,許多名貴寵物價值不菲,寵物受傷或死亡會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
被告說冤
王某怎麼也不會想到,自己會因為一條魚而成為被告。而許多像王某一樣不飼養寵物的市民同樣表示難以理解。市民劉女士認為,寵物再聽話、再漂亮也只是動物,對寵物給予足夠的愛心就夠了,但將寵物當作寄托,甚至以『兒子』、『女兒』相稱有些不妥。持有同樣觀點的關先生覺得,如果因為人們的過失造成寵物受傷或死亡,有過失一方誠懇道歉並做適當賠償,根本無需鬧上法庭。
法官說難
據南崗區法院法官曹輝介紹,在此類案件中,不少主人都要求被告購買與原來一樣的寵物進行賠償,但這一要求基本無法實現,這便使原、被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而在寵物價值鑒定上,只能由有關部門、機構對寵物品種、品相等進行鑒定,根據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但由於沒有相應標准,再加上市場價格相差懸殊,以及主人對寵物的感情因素等,原、被告雙方便很難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律師:精神賠償無依據
據律師孫鵬介紹,主人雖可以以財產受到損害為由要求賠償,但索要精神損失費並無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主要是針對「人」的賠償』,孫鵬說,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遭到損毀等可索要精神損失費,寵物一般不具備這一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