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2日訊 (解娟 藍日皎 記者 岳雲雪)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西客站征地拆遷過程中破壞生產經營犯罪案件,三被告人因破壞生產經營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據介紹,宋某、徐某、張某等人,在哈爾濱西客運站項目征用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期間,因對征用土地的補償額度不滿,先後多次到該標段中鐵十局的施工現場,分別使用攔阻施工車輛、關閉施工使用的發電機、損毀發電機等手段阻止施工,致使項目進程延誤,破壞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公安機關於2010年6月27日、6月28日、7月29日分別將三名被告人抓獲。道裡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2月10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宋某、徐某、張某均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市法院於3月1日受理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經認真合議,認為上訴人宋某、徐某、張某為實現自身利益,分別多次阻止施工,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一審判決認定三上訴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定性准確,本案系共同犯罪,一審認定三上訴人均系主犯適用法律正確。三上訴人的行為延誤了項目的進程,破壞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原審法院已充分考慮到了三上訴人系初次犯罪、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對其判處二年有期徒刑,量刑適當。三上訴人上訴稱一審量刑重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做出二審裁定,依法駁回三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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