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2日訊 記者11日從哈爾濱市環保局獲悉,《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在『哈爾濱環保網』上,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4月20日前登錄『哈爾濱環保網』(網址://www.hrbhbj.gov.cn/),在線反饋意見。
居住區內禁止空車配貨
同原條例相比,《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集中規劃建設經營場所,成片開發、改造的居住區內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將住宅樓和經營場所分開規劃建設;非成片開發、改造的居住區內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控制商住綜合樓的規劃建設。
在居住區內,禁止開辦露天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空車配貨場點、加工廠點,以及開展產生惡臭、有毒有害物質的修理、加工、噴漆、電鍍、化工、農藥等經營項目;在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廳(含有歌舞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
新建商住綜合樓應建專用煙道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開辦飯店、餐廳、歌舞廳(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娛樂場所)、洗浴、洗車、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新建商住綜合樓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煙道,並作為開設餐飲項目選址的條件;在既有的住宅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廳(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
同時,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振動等經營項目的,應當與住宅樓層有一層或者一層以上的間隔;在住宅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振動等經營項目的,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棚頂、牆壁應當采取隔聲、減震等措施。
此外,經營項目選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相關行政許可。
開發商銷售房屋有環保告知義務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居住區內的其他房屋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告知購房者本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業主和物業管理者不得將物業出租、出借、承包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本條例禁止開辦的經營項目。
在居住區內開辦產生煙塵、粉塵、污水、噪聲、振動、輻射等生產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