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12日訊 今日,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將《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結合情節嚴重程度處以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人力社保部門在立案後,可在雙方自願情況下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協議的,勞動者可憑協議書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力社保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力社保部門可以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人、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資拖欠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反饋方式
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2日前通過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登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www.hrblaw.gov.cn)在線反饋意見;郵信至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政法文衛立法處(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郵編150021,請在信上注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