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5日訊 昨天,《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今後,如果出現用水管直接衝洗汽車、路面,以及擅自拆動水表鉛封取水等浪費水的行為,最高可罰當事人5千元。同時,《條例》對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進行了相關規定。
《條例》規定,用水單位或個人擅自拆動自建設施用水計量設施鉛封取水、超越用水計量設施設旁通管的,除補交水資源費或水費外,對當事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用水單位或個人直接排放冷卻水的,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用水單位或個人用水管直接衝洗汽車、砂石、路面等浪費用水的,按照每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綠化、景觀、環衛、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選用再生水、雨水。再生水用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單位,未按照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的要求使用再生水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應繳納水費或水資源費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