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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引發的盜竊案 專家: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2011-04-17 08:44:0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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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7日訊 李某與王某原是一個單位的同事,兩人都有自己的家庭。兩人相處日久,產生了婚外戀情,導致各自家庭破裂。1995年,兩人都從單位辭職,開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後,兩人本打算結婚,但是由於李某母親的反對,也就一直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為了謀生,兩人各出資兩萬元,租了一個小店面,開始經營汽車配件,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寫的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小店開業以後,在兩人的努力下,經營得紅紅火火,李某負責進貨和送貨,王某負責站店守櫃臺。在外人看來,他們就是兩口子,總是以『老板』、『老板娘』相稱。

  一轉眼,兩人同居有十五年了。近年來,步入中年的王某開始擔心李某會不會嫌棄自己,對李某的控制越來越緊。不但在經濟上從嚴約束,而且經常疑神疑鬼,懷疑李某背著自己又有什麼外遇,動不動就衝李某發脾氣。李某終於忍受不了王某越來越嚴重的怪脾氣,決定正式與王某分開。由於這些年兩人一起開店,店裡的錢全部存在王某的銀行卡上,兩人需要用錢的時候直接從店裡拿,這些年李某也沒有任何積蓄。李某估算了一下,十五年來,這家小店大概有將近200萬元的純利潤,他覺得其中應該有自己一份。於是,他利用自己保管王某的銀行卡,並知悉銀行卡密碼的條件,從卡上先後轉走將近50萬到自己的賬戶裡面,然後離開了王某。

  王某發現李某不辭而別,立即查詢自己的銀行卡,發現少了將近50萬,而李某的電話又無法接通,於是報警,聲稱李某是自己店裡的僱員,盜竊了自己的銀行卡。警方對此立案,並將李某抓獲。

  賣掉同居女友黃金首飾犯法

  熱戀中的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一方在沒有告知對方的情況下,私自拿走對方價值6000元的黃金首飾賣掉,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犯罪?近日,公安人員冰冷的手銬讓一個不懂法的年輕人結結實實地上了一堂普法課。

  現年25歲的犯罪嫌疑人洪偉(化名)是由密山市來哈的務工人員。2010年10月的一天,洪偉在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來自綏化市的女青年黃靜(化名,27歲),雙方很快就建立了戀愛關系。兩個月後,二人便住在一起,過起了同居生活,在生活花銷上二人並未區別彼此,誰有錢就花誰的。

  2011年1月底的一日晚,洪偉在外吃喝玩樂之後,將身上所有錢花光後回到兩人的住處。第二天早上8時許,黃靜和平常一樣早起上班,考慮到洪偉沒有職業也沒有收入,因此,黃靜臨走前特意囑咐洪偉:起床後可以將自己放在梳妝臺抽屜內的玉溪香煙賣掉,賣得的錢用於兩人當天的生活開銷。上午10時許,洪偉起床洗漱後,准備打開抽屜拿煙去換錢時,發現抽屜內還放有一個紅色的首飾袋。洪偉就將首飾袋打開,發現裡面裝有一條黃金項鏈、一枚黃金戒指和一個黃金吊墜。洪偉覺得賣煙所得的錢太少,便決定將女友黃靜的首飾賣掉。隨後,洪偉來到一商場門口,以4000元的價格將黃靜的首飾賣給一回收黃金的路邊小販。拿到錢後,洪偉便直接來到一家游戲室瘋狂玩耍。

  當天晚上,黃靜下班回家後,發現自己的黃金首飾被盜,便猜測是其男友所為。隨後,黃靜來到游戲室找到洪偉索要首飾,得知男友已把首飾賣掉,黃靜就問洪偉索要賣首飾的現金未果。黃靜遂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經鑒定,洪偉盜竊的黃金首飾共計價值6000元。因涉嫌盜竊犯罪,洪偉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洪偉已將賣得贓款4000元歸還給女友黃靜。在訊問過程中,洪偉辯稱自己和黃靜是戀愛關系,且雙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經濟上不分你我,二人都有處分權,故其行為不涉嫌盜竊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洪偉已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專家說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在案件審理之初,洪偉一直認為,洪偉與女友黃靜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已成為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因此二人在同居期間的財物存在不可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因此,洪偉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也就不涉嫌盜竊犯罪。但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都認為,犯罪嫌疑人洪偉的行為涉嫌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洪偉與女友黃靜二人只存在同居關系,雖然符合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屬於私有財產,對方將其秘密取走,就涉嫌盜竊犯罪。

  針對上述兩個案件,檢察官分析到,犯罪嫌疑人洪偉與女友黃靜和李某與王某只存在同居關系,根據民政部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雖然符合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護。因犯罪嫌疑人洪偉與女友黃靜或是李某與女友王某之間只存在同居關系,雙方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所以一方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對方財產並隨意處置的行為,就涉嫌盜竊犯罪。但如果處於婚姻關系中就需要另當別論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除婚前個人財產及法定屬個人財產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拿走另一方財物或二人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是不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按犯罪處理。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不屬於近親屬。所以本案中,洪偉和李某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其行為涉嫌盜竊犯罪。

  檢察官提醒,同居男女應謹慎對待各自財物,同居中的私人財物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不僅應妥善保管,而且應避免因財物引發的各種違法犯罪事件。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