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0日訊 產婦在醫院能順利生下孩子,本是一件快樂的事,可是大慶市的產婦李玲(化名)在生完孩子後一直悶悶不樂,原來是因為索要自己胎盤一直無果。無奈之下,李玲將醫院訴至法院。4月18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李玲胎盤200元。
今年3月份,產婦李玲在大慶市讓胡路區某醫院順利分娩一嬰兒。分娩後的第八天,李玲出院了。到家後,一位前往探望的遠方親友告訴她,胎盤能當補品賣,而且出賣價格還很高,『醫生沒有把胎盤給你,說明很有可能是被醫生給賣了。』李玲聽後,非常氣憤,於是便到醫院討說法。當其聽醫生說胎盤屬於醫療廢物被處理掉了之後,李玲找到院長反映此事。當時,當事醫生同意給其100元錢的補償,但是李玲認為必須賠償2000元,少一分也不行。由於雙方協商不成,李玲便將醫院訴到法院,要求醫院賠償李玲未得到的胎盤損失3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對其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根據衛生部《關於產婦分娩後胎盤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產婦分娩後,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只有在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情況下,醫療機構纔有處置產婦胎盤的權利,而且這種情況必須及時告知產婦。被告雖然聲稱原告的胎盤屬於醫療廢物且已經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處置,但並沒有提供原告有傳染病的證據,也沒有提供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胎盤進行處置的病歷記錄,所以不能認定原告的胎盤屬於醫療廢物,而應當認定是屬於原告所有的一種物。由於該物的滅失是由於醫院的保管而造成的,醫院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衛生部規定胎盤不能買賣,產婦胎盤丟失,不能用市場價格談論賠償,也談不上精神損害問題。故原告要求醫院賠償其高額賠償款,沒有法律根據。由於被告畢竟侵犯了原告李玲胎盤的權利,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醫院因侵犯其胎盤而獲利的情況下,最後法院依據公平原則,故作出上述判決。
產婦分娩後的胎盤究竟應當屬於誰?各家醫院對胎盤是如何處置的?胎盤背後真的存在黑色交易嗎?對此,記者對哈市的多家婦產醫院進行了調查得知,在胎盤處置問題上,醫院會尊重產婦的意願,產婦主動提出要拿走的,事後,醫院會讓家屬把胎盤拿走,如果產婦不需要的,醫院會將其處理掉,至於大家口中的胎盤能當補品,醫院表示至今還沒有得到證實,胎盤到底是不是補品,只是聽到一些患者說起過,但是很少有家屬把胎盤拿走,多數都是醫院自行處理。在瑪利亞婦產醫院上班的王女士告訴記者,前不久她的一個同事生了個男孩,其家人將胎盤拿回去後在家附近的一個空地上挖了個坑埋了起來。『她認為埋了總比吃了好,這就相當於自己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埋起來比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