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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2011-04-21 08:58:28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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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將《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單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者不符合國家計量標准取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