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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遺囑孫子沒得到房 律師:遺贈兩個月內不明示視為放棄
2011-04-23 10:05:0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李洪霜
東北網4月23日訊 爺爺生前在公證處立下遺囑,將一處房產留給孫子,老人去世一年後,本以為手握遺囑就等於拿到房產的孫子因未辦理繼承手續而將該房屋『拱手相讓』。
近日,市民曉峰(化名)因繼承爺爺的房產無果向律師求助。據介紹,曉峰的爺爺曾到公證處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一套住房留給孫子曉峰。老人去世後,由於工作繁忙曉峰一直未辦理繼承手續。他認為,有了在公證部門立下的遺囑,即便不辦理繼承,該房實際上也屬於自己所有。然而在爺爺去世一年後,曉峰的姑姑和叔叔找到他,要求繼承老人留下的房產,而此時他帶著遺囑來到公證部門時卻被告知,由於錯過了『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老人遺贈的表示』,曉峰被視為已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
據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潘立波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孫子不屬於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爺爺在公證部門立下的遺囑實為遺贈。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曉峰因未在有效期內作出表示,已錯過了該房產的繼承權,而該房產將通過法定繼承,由老人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
潘律師講,遺囑繼承人只限於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受遺贈人的范圍則比遺囑繼承人的范圍要廣,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