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5日訊 的哥因擔心乘客中途下車,要求先付車費,否則就不開車。乘客不同意,下車後投訴到市交通局。調查後,市交通局認定並處罰了該司機的拒載行為。司機不服,將交通局告上法庭。近日,經松北區法院依法調解,拒載的哥服氣地撤銷了訴訟。
去年7月16日17時許,盛某在南崗區科研路招手打車,此時,的哥程某將出租車停靠在路邊。盛某上車後說要去果戈裡大街。因正值出行高峰期,程某擔心一旦塞車,乘客可能會中途下車,增加其運營成本,遂要求盛某先付25元車費,否則不予拉乘。盛某認為程某的要求無理,拒絕付款。程某拒不開車,雙方在車內僵持了幾分鍾後,盛某無奈下車。隨後,他記下該出租車牌號,向市交通局投訴拒載。
經調查,市交通局認定程某拒載,對其行政處罰500元。程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原處罰,程某又將市交通局訴至松北區法院,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的決定。
據松北區法院法官介紹,根據《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規定,只要空駛的出租車同意招手的乘客上車,就意味著司機同意按照乘客的要求將其送達指定地點,合同即成立並生效。此時,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司機送乘客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車費。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也有先後順序。本案中,從交易習慣或按規定,都應司機先履行合同義務、送乘客到目的地後,乘客再履行支付車費的義務。所以,司機作為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未送乘客到目的地時,不應收取車費,或以擔保合同的履行為由收取訂金。
據介紹,出租車與公交車等行業,除盈利外,還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即服務民眾。出於這種考慮,國家對出租汽車行業實行市場准入制度和宏觀調控管理。《合同法》第3至7條明文規定訂立合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訂立合同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如允許向乘客收取訂金,無疑增加了乘客的義務,損害了廣大乘客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不僅不符合交易習慣,也違背了出租車行業的公益性和服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