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7日訊 夫妻倆原本很相愛,但是由於妻子堅決不同意生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奈的丈夫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予離婚。4月25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准予原告成某與被告曹某離婚。
成某是家裡的獨生子,2005年與曹某結婚時就想著盡快要一個寶寶,但妻子曹某卻說現在雙方的工作都不夠穩定,等工作穩定一些條件好一些再要孩子,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對孩子也好。於是,雙方商定暫時不要孩子,待拼搏幾年後,多掙些錢再說。2009年1月底曹某懷孕了,成某非常高興,天天忙前忙後地收拾家務。但曹某在同年2月20日瞞著丈夫成某擅自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成某知道後,非常生氣,倆人還為流產的事吵了十多天。後來成某想盡各種辦法勸曹某再懷個孩子,但曹某說什麼也不乾。成某心灰意冷,開始與妻子過上了分居生活,天天自己住在單位的集體宿捨。
在分居的日子裡,成某雖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如此無情,竟被著自己把孩子偷偷的打掉時,他的愛立即就轉變成了恨。今年3月24日,當他再次提出讓妻子考慮生孩子的事,沒想到妻子依然不同意,成某感覺夫妻關系已到了盡頭,並產生離婚的想法。但當他提出要與曹某離婚時,遭到曹某的嚴厲拒絕,並聲稱女人不是生孩子機器,並指責成某思想太陳舊。曹某認為生不生孩子這是女人的權利,而不是男人離婚的理由。無奈之下,成某訴訟到法院,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准許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了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即婦女有選擇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時《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中對男子生育權也有明確的規定,即男子同婦女一樣也有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在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婦女還是男子的生育權只有靠夫妻雙方的努力纔能實現。只要妻子堅持不懷孕或者懷孕後堅持墮胎,丈夫的生育權就將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強迫妻子懷孕生孩子,因為那樣將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權。一方堅決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堅決不同意生育,這必然會導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面也只有在離婚之後,雙方纔能更好地實現各自的生育權。
另外,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已經分居兩年,也達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准許雙方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