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30日訊 日前,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今後我市推行城市設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規定,城鄉發展過程中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如中心城區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停車場等;《條例》對於群眾關心的日照間距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心城區增加公共空間
《條例》規定,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應當加強城市水網體系、歷史文化名城和傳統歷史風貌的保護,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築容量和高層建築。
重要的城市區域應當組織城市設計,其中包括:城市重要廣場周邊、商業中心區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沿江、濱水地區等城市重要景觀地段等。
中心城區建設,應當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昇城市形象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項目。
新建建築間距設最低標准
《條例》中有明確的日照規定,與新建建築物相對的建築物為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病房樓的,建築間距按照新建建築物與相鄰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確定;相對建築為其他非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的三分之二。
在住宅日照上,新建建築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小於新建建築檐高2.15倍的,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標准有關日照的規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築間距,並同時滿足以下間距最低標准:
高度不大於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於20米;
高度不大於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於15米;
高度大於24米新建建築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於45米;
高度大於24米新建建築山牆與相鄰住宅縱牆相對間距,不小於新建建築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於25米。
重要建築批前公示
《條例》規定,對涉及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建設工程、重要地塊的建設工程以及對周圍建築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建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草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草案在工程現場、網站或者展示場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必要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相關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