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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出臺商品房明碼標價政策細則
2011-05-13 11:06:07 來源:東北網-齊齊哈爾日報  作者: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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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5月13日訊 近日,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齊齊哈爾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齊市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相關政策。

  《規定》明確要求,齊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銷售價格備案和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究竟什麼是商品房明碼標價呢?《規定》中解釋為: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記者在之前的采訪中發現不少市民對商品房經營者隨意改『價簽』懷有疑問。針對這一問題,《規定》中指出,商品房經明碼標價的標示內容需要增減或變動的,須經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認定並備案。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商品房經營者對所銷售商品房介紹和宣傳時,其價格表述必須客觀、准確、完整,不得誤導消費者。

  《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采取一套一標價,標價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種,但應當做到標價內容客觀、准確、完整,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標示牌,明確標示樓盤簡況、房源概況、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房屋銷售時附帶銷售車庫(車位)的,要公示車庫(車位)的面積、價格。

  除了商品房本身要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還應公示以下收費: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代收代辦收費應當表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收費標准及收費依據。屬代收費用的,還應標明代收費用的委托單位。

  對於不按照《規定》執行的商品房經營者,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