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類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年內有望全面禁煙
●經營管理者阻礙執法最高罰3萬元
生活報5月27日訊 作為全國首個控煙條例的《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草案修改稿)》,26日經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有望於年內發布實施。
『哈市控煙條例形成了執法者、市民、立法者的有效互動,可以說是一部人性化的法規。』參與條例起草的哈市政府法制辦政法文衛立法處處長王忠民,對這部條例進行了解讀。
劃定禁煙范圍:13類公共場所工作場所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各地有關控煙立法的探索從未間斷,但迄今為止仍沒有可有效預防二手煙危害的法律法規。哈市控煙條例,是迄今為止國內首個最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的地方立法,也成為國內首個立法規定包括辦公場所在內的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城市。
《條例》規定13處公共、工作場所禁止吸煙或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斗,包括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旅游景(區)點的室內場所,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場所等。此外,《條例》提出,條例施行後,哈市旅館、餐飲的室內場所可在一定期限內劃定吸煙樓層、包房,期滿後全面禁煙。具體期限和范圍,由哈市政府確定。
明確監管部門:不聽勸阻者由行政管理單位處理
《條例》規定了詳細的管理程序。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文化新聞出版、體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旅游景點和社會福利機構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場所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公安網絡監督機構、治安管理機構分別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洗浴營業場所以及旅館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的禁煙工作;管理機關事業工作的部門負責所管理的機關室內場所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
對在禁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者,市民可向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而行政管理部門要派執法人員及時到達進行處理;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而行政管理部門在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定處罰措施:煙民不聽勸罰200元
《條例》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
●二手煙殘餘檢測不合格單位,由哈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仍不達標的,不得申請文明單位評比。
●出租車、公共電汽車駕駛員和乘客彼此均有權勸阻對方。對不聽勸阻者,乘客有權向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終止乘車、免付車費。而乘客吸煙,駕駛員和其他乘客有權要求其離開,已乘車未付車費的,不得拒付費。
●禁煙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並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煙標志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在禁煙場所吸煙,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接受服務但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不聽勸阻的,有關部門將處以2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阻礙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職責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