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6月1日訊 6月1日起,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井蓋丟失6小時內不補齊,管護單位將最高受罰千元。
新建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
《條例》明確每年哈市城管部門應當編制道路計劃,未列入計劃的不得挖掘。特別情況確需挖路的,應經審查後,報哈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修復費;建立質量保修和保證金制度,施工單位按工程造價5%預留;橋梁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為2年。
★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6種情形:建設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內;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後未滿3年的;挖道單位違反挖掘城市道路規定的;經查處未整改的;其他不得挖掘的情形。
檢查井破損24小時內修復
《條例》規定,檢查井的產權單位為檢查井的管護責任單位,發現檢查井破損、與路面不平順以及井蓋丟失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規范的防護措施。檢查井蓋丟失的,應當在6小時內補齊;檢查井破損的,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井蓋丟失未在6小時內補齊、檢查井破損未在24個小時內修復的,處以管護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佔道預留人行道不得少於1.5米
★不得發生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5種行為: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蝕物;從事各類生產、維修、衝洗車輛及經營加工活動;機動車違反規定佔壓人行道;移動或者損毀道路設施;其他行為。
★不得佔用城市道路的7種情況:快速路、主乾路和距主乾路道路紅線10米內設置經營設施;佔壓盲道、地下管線檢查井;佔道設施預留人行通道寬度少於1.5米;佔道設施高度與周圍建築物門窗間距少於1?1.5比例的;建設永久性圍擋設施的;搭建門斗、陽臺;其他不得佔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