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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城裡施工不幸摔死 法院支持賠償標准姓『城』
2011-06-05 18:10:29 來源:東北網  作者:劉鐵 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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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5日訊(劉鐵 記者張強)農民到城裡學校從事技術工作,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死亡,賠償標准是『農』還是『城』?近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嫩江縣某中學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原告姚某妻女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萬餘元。

  據了解,2006年初,姚某一家三口從農村搬到嫩江縣城居住。2010年9月,嫩江某中學請姚某的哥哥焊接鍋爐房煙囪漏斗,正在同一工地乾活的哥哥便叫上弟弟姚某攜帶工具趕到學校。看見上鍋爐房的架子已搭好,姚某兄弟既未談報酬也未檢查架子是否安全就抬起電焊工具上房工作,而學校人員對姚某一起前來施工也未表示異議。施工中,承載架子的石棉瓦斷裂,姚某從房上墜落摔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按農村居民標准還是按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成為爭議焦點。被告學校認為,原告母女索賠數額過高,計算基數應按農村居民標准而非城鎮居民標准。原告母女則向法院提交原告一家三口已在縣城居住一年以上的有關證明,主張被告應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原告。

  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姚某一家三口雖屬農村戶口,但現以非農收入為主,且在縣城已連續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生活消費已等同於城市,如以農村居民標准賠償,與姚某及妻女現有身份不符,故姚某的死亡賠償金和女兒撫養費應以城鎮標准來計算。本次事故,使原本一個完整的家庭變得破碎,給原告母女造成了精神痛苦,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適當支持。同時,姚某在施工中未采取相應保障措施,自身也有過錯,可適當減輕僱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