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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首次為濕地旅游立法 今後濕地內燒烤將被處罰
2011-06-21 08:20:2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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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6月21日訊 記者從哈市相關部門獲悉,為保護濕地,促進『萬頃松江濕地,百裡生態長廊』建設,培育松花江濕地旅游品牌,《哈爾濱市松花江濕地旅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哈市首次為濕地旅游立法。《辦法》對松花江濕地旅游經營管理進行了規范,今後相關部門在開發建設、景區管理過程中都要遵循保護優先的原則。

  規范景區建設:濕地旅游保護優先合理開發

  《辦法》規定,哈市發展松花江濕地旅游要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

  濕地旅游景區(點)內的景觀、游覽和配套服務設施,其布局、造型等應當與濕地環境相協調。濕地旅游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保護濕地周邊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其中,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濕地旅游開發保護方案的,將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范景區服務:旅游船舶碼頭實行特許經營

  針對濕地景區船舶和碼頭的不規范管理,《辦法》也進行了規范,規定濕地旅游景區(點)、旅游船舶、碼頭經營實行特許經營。

  濕地旅游景區(點)內的飯店、賓館、購物店等濕地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區、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松花江濕地旅游景區(點)、旅游船舶、碼頭、飯店、賓館、購物店等濕地旅游經營者,應當如實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並按照相應的等級標准提供服務。濕地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不得在營業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騙、糾纏、脅迫或者誤導旅游者消費。

  規范設施設置:停車場旅游諮詢處一樣不少

  《辦法》規定,松花江濕地旅游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准,設置停車場、旅游諮詢處、公共廁所、垃圾處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松花江濕地旅游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區域界限標牌、服務設施標牌和游覽導向牌號。此外,松花江濕地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景區(點)垃圾及時清掃,實行統一清運和處置。

  規范游覽者:露天燒烤破壞環境將受罰

  《辦法》禁止旅游者野炊、露天燒烤,在禁火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破壞景觀景物和游覽、服務等設施;亂扔廢棄物;其他破壞環境衛生、影響游覽秩序的行為。松花江濕地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者,對違反規定的旅游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者,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處罰標准按相關規定執行。

  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松花江濕地旅游工作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行為信息抄告反饋制度。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