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6月29日訊 28日,記者了解到,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不執行社會保險法的處罰,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
單位不辦保險重罰
據省人保廳王永江處長介紹,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對此,社會保險法作了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保明細按月告知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惡意欠繳保險費,按相關規定加收收滯納金,滯納金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直至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之日為止。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謂欠繳數額不包括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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