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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保護和開發孰輕孰重
2011-07-06 09:10:54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魯 迪 崔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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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修建中的古建築群。

  東北網齊齊哈爾7月6日訊 近日,記者接到市民薛先生的熱線電話反映:『我們小區旁邊的一處古建築,被個人承包了,國家的古建築能承包給個人使用嗎?是否應該保護起來?有些古建築,被個人改成了經營性的飯店,總感覺不是回事,也挺可惜的。』薛先生說。

  7月4日上午9時許,記者來到了位於明園小區附近的古建築群。進入小區北門,記者就看見薛先生所說的古建築群,已經被圍牆圍住,裡面大概有五六間古建築房屋。古建築正面緊貼著小區路邊的兩座古建築房屋,已經被修繕得初具規模,一些工人正在緊張地施工。附近一位居民說:『這裡的古建築房屋,修繕了有一段時間了,以前圍牆的地方是小區的綠化帶,裡面長得都是雜草。也不知道修好了乾啥用?』『古建築』可否被他人承包進行盈利項目? 5日上午9時許,記者帶著薛先生的疑問,來到了市文物管理站了解具體情況。市文物管理站站長王胤介紹:『2002年11月,明園小區裡的古建築是市級保護文物,「小慶主事故居」由我市人民政府將該建築批准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小慶主事故居」是由6座獨立的建築構成的建築群,佔地面積約1000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為300平方米,產權歸政府所有。本著文物保護建築在保護基礎上要開發利用和「誰投資、誰受益、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使用方出資對「小慶主事故居」進行修繕,使用年限為50年。我們按照《齊齊哈爾市文化局關於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工程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本著「修舊如舊」不改變文物原貌的原則,由具有國家文物局頒發有資質的單位提交保護維修工程設計文本,上報市文物管理站,經文博專家組初評並上報市文化局審批後,方可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維修工程,修繕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投資方承擔。』

  如『使用方』在50年使用期內,對古建築主體等進行人為損毀,是否有法律約束?王站長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小慶主事故居修繕、保護、使用協議書》,並向記者說:『修繕結束後,投資方將「小慶主事故居」東廂房一處作為展覽室,由市文物管理站提供相應資料並協助使用方進行布展,展覽室由使用方自行管理。在使用期內,使用方負責宏觀管理,負責房屋的維修、保護及日常管理,為確保文物保護建築的安全,如發生損壞、改變文物保護建築原貌、火災等人為事故,使用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後,王站長提醒廣大市民:我市的文物、古跡等當人人愛護,因它是我市的稀有資源,百姓如發現『使用方』不守規,可以向他們反映。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