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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地下室將不得開醫院幼兒園 違規處5萬元以下罰款
2011-07-19 08:51:12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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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9日訊 為了加強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公共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哈市將禁止利用公共地下空間設置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住院處等。這是記者今天從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獲悉的。

  利用公共地下空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不存在危險建築結構;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照明設施,大型人員聚集場所具有備用照明設施;設置通風系統;配備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設施;按照規定設置或者配備機械防火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轉門、吊門、防寒門簾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疏散通道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裝飾、裝修材料符合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規定;不得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符合人民防空、房產、消防、治安、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用於集體住宿、經營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間,除符合以上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每個房間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得設置上下床;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器材、消毒器材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違反《辦法》處罰規定,公共地下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對管理者予以處罰:存在危險建築結構的,由人防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利用公共地下空間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有上下水、衛生間、照明設施,大型人員聚集場所沒有備用照明設施的,由人防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利用公共地下空間從事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違反《辦法》規定,所有權人、管理者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用於集體住宿、經營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間,每個房間人均使用面積少於4平方米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用於集體住宿、經營旅店的公共地下空間,房間內設置上下床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地下空間設置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住院處的,由教育、民政、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於今日開始在網上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網站、書信或者傳真的方式進行反饋。截止日期:2011年7月27日,網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傳真:86772032。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