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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飛機有新規 鋰電池須隨身攜帶且鋰含量不超2克
2011-07-20 08:48:44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段海濤 盧蘊波
東北網7月20日訊 近日,記者從民航部門獲悉,民航局再次發出文件,強調旅客自用鋰電池應作為隨身攜帶物品登機,並且鋰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工作人員提醒乘客,乘坐飛機時攜帶鋰電池,尤其是攜帶專業攝像、攝影器材乘機出行,應提前查看器材使用鋰電池的額定能量,以免耽誤行程。
據了解,為防止旅客攜帶的鋰電池在乘機時發生高溫自燃或短路自燃等意外,民航總局近日再次發文強調關於鋰電池的航空運輸規定:旅客攜帶的照相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如安裝在設備中,且鋰含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可隨身攜帶或辦理交運;鋰含量在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攜帶。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絕緣保護,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機場工作人員介紹,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標。但需要注意的是,備用的鋰電池不能托運,必須放在手提行李中攜帶,且應單個做好絕緣保護以防短路,旅客可以將備用電池放入原始包裝中,或用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者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保護盒中。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