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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有條件可居民自行管理
2011-08-05 09:11:5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於志華 楊建平
有條件可居民自行管理
共用道路或場地可停車
物業擅用共用地最高罰20萬
擅自棄管三年內禁從業
東北網8月5日訊 有自行管理條件的小區居民可以自行管理。即日起到8月12日,《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了解,《條例》規定,允許規模較小且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小區,經物業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可自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物業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同時,小區居民利用共用道路或場地,在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可停車。物業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法人3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聯系電話:84664920。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