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0日訊 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簡稱《條例》)。至此,這部備受市民關注、熱議的法規已進入三審,並有望於本周獲得通過。
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
大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難以在『十二五』期間徹底取消分散鍋爐供熱。據此,《條例》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並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同時,為使取消分散鍋爐工作能落到實處,《條例》規定,供熱專項規劃應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和最終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年限。
供熱許可期限為3年
為充分發揮供熱專項規劃的作用,《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並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此外,《條例》增加了對供熱許可期限的規定,即《供熱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供熱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或50萬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發放;供熱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的,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發放。
棄管企業應予以賠償
《條例》規定,原有分散鍋爐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部隊、學校、大型企業廠區等采用區域鍋爐供熱的單位申請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可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對於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供熱企業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棄管的供熱單位的資產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私接供熱管網最高罰10萬
《條例》規定,未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的供熱方案建設的熱源或供熱管線工程,責令停建予以拆除,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單位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供熱企業拒不與用戶簽訂合同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運行時間少於16小時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此外,還應按照推遲供熱或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
供熱結束1個月內退還應退熱費
《條例》規定,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後,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於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需退還熱費的,應在供熱期結束後1個月內退還用戶。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