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26日訊 25日,哈爾濱市紀委與哈市監察局聯合下發了《哈爾濱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若乾紀律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規定要求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辦理手續提供便利。
及時公布房源
公開租售經過和結果
哈市明確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哈市規定,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將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或租賃過程、配售或租賃結果等信息公之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明確,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不得有9種行為,包括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禮品饋贈、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辦理手續提供便利;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違反規定出借、佔用、挪用社會保障性住房謀取非法利益等。
嚴禁利用職務便利
謀取保障房
規定同時提出,哈市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申請租賃或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時隱瞞家庭收入、住房情況及住房交易情況或弄虛作假騙購、騙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不按規定條件與程序購買或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或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卻未及時、如實申報,未按規定退出所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或停止領取租金補貼;違反有關規定將購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用於除購房外的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將所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轉讓、轉租、轉借、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或用於其他非居住用途;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收回、回購、追回社會保障性住房等處理決定或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等。
此外,針對出現穿裘皮開名車也來買經濟房的情況,規定提出,哈市負有審查證明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基本情況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審核確認有關情況,不得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否則將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