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6日訊 市紀委、市監察局日前出臺《哈爾濱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若乾紀律規定》,要求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部門,要加強對參建各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准進行嚴格監管。凡發生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的,依法追究監管部門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
房源及配售租賃結果要公開
《規定》指出,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實行分級負責,嚴格依法、依紀進行。
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建立相關檔案,接受監察;及時將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或租賃過程、配售或租賃結果等信息公之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規定》要求,負有審查證明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基本情況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確認有關情況,不得虛假證明或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
工作人員違規謀取保障房處以黨政紀處分
《規定》要求,承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應依據規定廉潔高效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禮品饋贈、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辦理手續提供便利;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限、程序、標准與要求進行配售、租賃、管理或故意刁難、拖延辦理;違反規定出借、佔用、挪用社會保障性住房謀取非法利益;隱瞞、扣壓或有意拖延調查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出售、租賃等方面問題的舉報以及阻撓、抗拒監督檢查;按規定應當回避而沒有報告或沒有回避;違反招投標、政府采購或其他有關規定。
《規定》指出,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部門及負有審核證明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將購買的保障房上市交易
《規定》要求,黨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申請租賃或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時隱瞞家庭收入、住房情況及住房交易情況或弄虛作假騙購、騙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不按規定條件與程序購買或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超過標准租賃、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騙取租金補貼、特殊租金補助或違反規定享受購房優惠條件;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未及時、如實申報,未按規定退出所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或停止領取租金補貼;違反有關規定將購買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用於除購房以外的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將所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轉讓、轉租、轉借、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或用於其他非居住用途;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收回、回購、追回社會保障性住房等處理決定或阻撓、抗拒監督檢查。
上述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所獲得的利益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心提示
建設和管理部門應建立檔案,及時將房源、配售或租賃過程、配售或租賃結果等公之於眾。
建設和管理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不得違規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辦理手續提供便利;不得違規出售或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機關工作人員等不得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保障房或不按規定條件與程序購買或承租;不得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超過標准租賃、購買;不得騙取租金補貼、特殊租金補助或違反規定享受購房優惠條件。
在保障房建設和管理中謀取私利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所獲不當利益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