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16日訊 從15日到本月底,哈爾濱市公安、交通、城市執法、殘聯四部門聯合組成執法隊伍,將依法查處摩托車、港田車無照行駛和非法營運行為。15日,哈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殘聯、市公安交管局向全市推出《關於依法查處摩托車無照行駛和非法營運行為的通告》,規定了查處范圍,指出摩托車包括兩輪、三輪摩托車及港田車,摩托車無照行駛和非法營運整治范圍為城市建成區。
通告規定:禁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摩托車;禁止未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上路行駛;禁止摩托車在限制通行的道路行駛(警車、工程救險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注冊登記地為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外的摩托車,禁止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的道路上行駛;禁止摩托車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
對違反通告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實施以下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未依法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以二百元罰款;摩托車在限行道路行駛(警車、工程救險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或注冊登記地為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外的摩托車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含二環路)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摩托車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利用摩托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並處5000元到10000元罰款。運輸經營者拒不接受處罰或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暫扣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