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根據天氣要求提前或延長供熱,並給予供熱單位補償;需停熱8小時以上應及時通知用戶
-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供熱單位須交存保證金;無故停熱或供熱
不達標應退還熱費,不按規定退還從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實行熱計量用戶熱費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交納,未實行熱計量用戶熱費按房屋使用面積交納
-供熱期臥室起居室全天不得低於18℃,用戶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和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分戶供熱用戶申請停熱應在供熱期開始30日前提出申請,同時簽訂停熱協議並交納供熱基礎費
東北網9月22日訊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作為今年的重點立法項目,《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已經完成,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城市供熱主體監管、供熱收費制度、室溫標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政府可根據天氣延長供熱期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我市規劃區內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縣(市)供熱起止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天氣情況,要求供熱單位提前供熱或者延長供熱時間,並給予供熱單位補償。未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供熱經營須交存供熱質量保證金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供熱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經營活動。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省規定的標准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或者供熱質量不達標,應當對用戶退還熱費,不按規定退還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向用戶支付,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供熱質量保證金。
需停熱8小時以上應通知用戶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4個月前向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其他供熱單位接管該供熱區域。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並報告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訴受理平臺,同時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
1.2米以下空間不計供熱面積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兩種計費方式。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交納。具體標准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使用面積交納。使用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有供熱設施的陽臺面積和沒有供熱設施,與供熱房間沒有硬隔斷的陽臺面積。有供熱設施的樓梯間、走廊等公共面積按用戶房屋使用面積比例分攤。用戶房屋存在坡屋頂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間按二分之一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米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用戶按照使用面積計收熱費的,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保護建築加收至100%為止。
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全天不得低於18℃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於18℃。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應當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8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進行現場測溫的,視為供熱室溫不達標。
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致使室溫未達到規定溫度標准的,供熱單位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室溫有異議供熱主管部門24小時內現場測溫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進行現場測溫。現場測溫應通知供熱單位到場,供熱單位未到場的,視為同意測溫結論。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熱單位經過整改,確定投訴人室溫達標後,應當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現場復測。
分散鍋爐並網居民用戶免收配套費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築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無室內采暖系統的舊有房屋產權人申請並入供熱管網的,由產權人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室內采暖系統由產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分散燃煤鍋爐並入集中供熱管網,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產權人交納,符合減免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屬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新建建築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建築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無法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新建建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預留安裝位置,並將購置和安裝費用交存至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備使用條件時,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熱單位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調控裝置。
用戶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用戶違反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由於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盜用供熱系統熱水、拒絕供熱單位正常檢修、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房屋保溫結構維護不當,導致其室內溫度低於本辦法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首層頂層用戶不得申請停熱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分戶供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並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未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用戶,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不維修養護居民室內供熱設施可罰款2萬—10萬元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非居民用戶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照成本價格向用戶收取。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維修責任。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困難群體熱費納入財政預算
為了保障我市生活困難家庭冬季取暖,確保供熱保障資金有穩定的來源渠道,《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立並完善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殊困難群體用戶的用熱。供熱保障資金納入市、區、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付供熱保障家庭的熱費。
廣大市民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網站、書信或者傳真的方式返給市政府法制辦。截止日期:2011年9月27日。
網址://www.hrblaw.gov.cn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城鄉建設立法處(請在信封上注明『供熱辦法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50021電話:84664920傳真:8677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