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2日訊 記者從哈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哈市政府擬制定《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辦法》規定,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及地下停車場逐步推行熱計量收費,室溫不達標的按標准退還熱費,申請停熱不再需要四鄰簽字等。《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在網上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
·申請停熱不再需要四鄰簽字
《辦法》規定: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改變供熱采暖方式、改動供熱設施、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等。否則,對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近年來供用熱矛盾比較突出的停熱問題,《辦法》規定得比較詳細,規定了未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以及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用戶不能停熱。對不得停熱情形之外的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規定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並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申請停熱不再需要四鄰簽字。
·室溫不達標免費測溫退還熱費
《辦法》規定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於18℃。居民室內室溫不達標時,應告知供熱單位。室溫48小時不達標或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單位不退還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向用戶支付。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
此外,居民室內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8小時內進行測溫。對室溫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進行現場測溫,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時間、退還熱費依據。需退還的熱費,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結清。
《辦法》規定,熱價低於供熱成本致使供熱單位經營虧損,或者供熱燃煤到場價格變化超過10%的,供熱單位可向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建議,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意見。
·保障生活困難群體用熱
《辦法》規定,居民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不得收費;居民室內供熱設施更新改造可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成本價向用戶收取。
為了保障哈市生活困難家庭冬季取暖,確保供熱保障資金有穩定的來源渠道,《辦法》規定建立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特殊困難群體用戶的用熱。並規定供熱保障資金納入市、區、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支付供熱保障家庭的熱費。
·地下停車場逐步推行熱計量收費
為保證供熱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減少隨意棄燒、棄管、停熱行為,《辦法》規定經營城市供熱的單位應當取得《供熱許可證》,並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帳戶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為提高哈市空氣質量和供熱效能,《辦法》規定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熱方式,分散燃煤鍋爐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對居民用戶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並規定原供熱設施仍用於供熱的,移交給新並網的集中供熱單位無償使用。
在與市民關系密切的熱費計算方式方面,《辦法》規定了兩種計費方式,一是實行熱計量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交納。二是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按照房屋使用面積交納熱費。使用面積包括套內使用面積、有供熱設施的陽臺面積和雖然沒有供熱設施,但與供熱房間沒有硬隔斷的陽臺面積。有供熱設施的樓梯間、走廊等公共面積按用戶房屋使用面積比例分攤。用戶房屋存在坡屋頂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米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間按二分之一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米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辦法》同時規定了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及地下停車場應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辦法》規定,熱費由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納;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