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30日訊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明起正式施行,我市今冬供熱問題將有新說法。其中,市民最為關注的供熱不達標退費問題有了維權依據———按照日標准退費。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市將依據該條例進行哈爾濱細化的供熱條例。
退費日從投訴時開始計算
供熱不達標如何退費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此前我市一直沒有詳細規定。《新條例》規定,居民室溫16℃(含16℃)至18℃的,按日標准熱費的30%退賠;居民室溫14℃(含14℃)至16℃的,按日標准熱費的50%退賠;室溫低於14℃的,全額退賠熱費。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專家介紹,《新條例》退費公示並不復雜:日標准熱費=市民應該交納的總熱費÷183天。
居民室溫低於18℃時,應第一時間告知供熱單位。接到告知10個小時內,供熱單位需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測溫時間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從告知供熱單位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准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如雙方對室溫測量有異議,則由供熱主管部門在用戶投訴24小時內免費測量室溫。供熱主管部門現場測量溫度的,應有『三聯單』記錄憑證,記錄測量時間、地點、用戶名稱、設施狀況等信息,供熱主管部門、用戶、供熱單位各自留存。
測溫記錄市民簽字纔算數
供熱期室溫不達標,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熱公司測溫。《新條例》施行後,供熱單位必須建立用戶室溫定期抽樣測溫制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今年供熱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門定期測溫。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專家介紹,我市具體的供熱條例出臺時,是在省條例為大原則下的細化條例,不會與之相衝突。
按照《新條例》,市民在今年供熱期還應要求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作為雙方收繳熱費、投訴維權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簽。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熱戶供熱一個或一個以上供暖期的,視為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供熱單位應向用戶公示《供熱許可證》,如供熱單位不公示,用戶可拒絕交納熱費,並向供熱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