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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按期給付借款及利息 抵押房產將被拍賣還款
2011-10-18 14:13:05 來源:東北網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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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8日訊 馬某與曹某本是多年很要好的朋友。2009年11月6日,馬某在曹某處借款7萬元,當時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了借款利率為1.5%月息,借期為三個月。當時馬某自願用自己一戶樓房作抵押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合同屆滿後,馬某未按時償還借款和相應的利息,曹某索要多次未果無奈,便訴至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要求馬某立即償還借款和給付相應的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條和房屋他項權證的證據。法院受理此案後,於2011年4月1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曹某到庭參加訴訟,馬某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限已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與馬某的借款事實存在,曹某要求馬某還款證據確鑿,應予支持,馬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曹某要求其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應予支持。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條款,近日作出判決如下:馬某償還曹某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1572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曹某對馬某抵押住房經折價、變賣、拍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馬某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訴訟法相關條款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28元由馬某承擔。

  法院告誡各位讀者,特別是朋友之間互相借貸時,最好是要履行借貸手續和抵押手續,如果債務人賴賬或者不願意償還,否則介入訴訟後即使是判決債權人勝訴,如果沒有償還來源,面對勝訴的判決書也好比是一紙空文,經濟利益得不到及時賠償。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