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0月25日訊 記者24日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現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對行政處罰中應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對行政行政處罰的證據來源進行了嚴格限制。
▲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意見稿明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主動報告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仍繼續實施的;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違法證據的;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違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意見稿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等。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
意見反饋方式
來信請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局(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
郵編:150021
網址:www.hrblaw.gov.cn
傳真:86772032
日期截止: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