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6日訊 鶴崗市某交通公司與中國鶴崗某保險支公司於2009年11月9日簽訂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按照約定某交通公司一共交付保險費16400元整,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9日,某交通公司於2009年11月17日使用自己持有的准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駕駛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某交通公司負主要責任,某交通公司依照規定給付受傷者賠償款14000元,之後某交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拒賠,某交通公司無奈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
某交通公司所有的黑HH4748號飛碟牌中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2009年8月7日第三人李某駕駛的摩托車撞擊某保險公司車左後保險杠,當時某交通公司車輛駕駛員於某持有的准駕車型為B2,後造成第三人李某和行人胡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和調解,某交通公司賠償胡某22493.79元,賠償李某42722元。某交通公司據此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但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故某交通公司特訴至鶴崗工農法院主張訴權,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65215.79元。
法院審理認為,某交通公司雖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但其實際駕駛的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根據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的相關規定,駕駛人需要駕駛何種類型機動車,須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准駕車型資格,因此,實際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應認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某交通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理由不當,不予支持。關於某保險公司所辯某交通公司要求理賠不在合同約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應予支持。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某交通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某交通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