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17個月大女嬰發燒入院診治 點滴20分鍾後死亡(圖)
2011-11-07 20:14: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強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醫院。東北網記者 張強 攝


漂亮可愛的小夢妮生前照。東北網記者 張強 翻拍

  東北網11月7日訊(記者 張強)近日,黑龍江省巴彥縣網友段先生向東北網反映,他17個月大的女兒因發燒到巴彥縣人民醫院就診,沒想到的是,孩子去的時候還活蹦亂跳的,可點滴治療二十多分鍾時間,他女兒就死了。目前,孩子的屍檢結果還沒有出來。醫院表示,如果屍檢結果證明醫院有問題,他們將負責。

  段曉剛今年34歲,是黑龍江省巴彥縣巴彥鎮富民村大發永屯村民,他女兒段夢妮17個月大。為了生活,段曉剛和愛人一直在深圳打工,女兒由他父母照看。聽到女兒在醫院死亡的噩耗,段曉剛和妻子連忙買了機票,從深圳回到黑龍江。

  今年10月5日,17個月大的段夢妮有了發燒的癥狀,奶奶解雲芹在村衛生所買了藥,給孩子吃了後,孩子的發燒癥狀得到緩解。6日,小夢妮早上起床後,正常喝了牛奶,也吃了早飯,但又出現了發燒癥狀。早飯後,小夢妮出現了嘔吐癥狀。

  “我看到孫女吐了,就抱著她到巴彥縣人民醫院兒科就診。”段曉剛的母親解雲芹說,到醫院後,曲大夫診斷說孩子是肺炎,呼吸道有炎癥,並問解雲芹需不需要住院,解雲芹回答說住院。這期間,孩子的狀態一直很好,還知道要水喝。在住院處,護士給孩子做試敏,然後又抽血。“20多分鍾後,我看到孫女的左手腕處有一個小拇指指甲大小的紅點,但護士還是給打了點滴。”解雲芹說,點滴了十多分鍾後,孩子的左胳膊和嘴脣開始發青,並嘔吐。“我喊來護士,護士來後給孩子吸痰,這時候痰裡就有血絲了。在處理過程中,點滴一直在持續著。”隨後,孩子不適的癥狀越來越嚴重,這時兒科主任王麗平來了,急忙拔掉點滴。“這個時候孩子就不行了,嘴脣都紫了。大夫和護士就開始搶救。”解雲芹說,當時她都蒙了,屋子裡亂成一團,“當時護士像瘋了一樣把剩餘的藥都拿走了。”


 


段曉剛看著女兒的照片痛不欲生。東北網記者 張強 攝

  回想起當時的場景,56歲的解雲芹老淚縱橫:“我抱著孩子從家走時,孩子還跟鄰居的爺爺奶奶拜拜呢,精神頭兒可好了,沒想到一個多小時後,我孫女就離開我了。我糊涂啊,當時要是抱著孩子去哈爾濱市的大醫院,也就不能出這事兒了。”

  李志是段曉剛的姨夫,他告訴記者:“當時我和孩子奶奶一起去的醫院,到醫院後孩子說渴了,我就出去買水,可孩子直到臨走,連水都沒喝上一口,太可憐了,哎!”李志深深地嘆了口氣。

  事情發生後,段曉剛和家人認為縣人民醫院在實施接診治療過程中有問題,並負有責任,要求徹查女兒死亡真相,追究相關人員責任。10月13日,段曉剛向巴彥縣政府遞交了《訴求書》。

  巴彥縣政府成立了以信訪辦牽頭、多部門配合的調查組,對段曉剛提出的諸多質疑作出了相關答復。調查組的處理意見為,在屍檢報告和鑒定結論出具前,不能認定縣醫院對段夢妮的治療、搶救過程存在不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需要屍檢結果出來後,並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處理。

  針對調查組作出的意見,段曉剛並不滿意。段曉剛說,事情發生後,醫院立即以“醫療垃圾”為由處理了剩餘藥品,有毀滅證據之嫌;病情診斷存在前後不一的現象,醫院先說是肺炎,後說是支氣管肺炎合並心衰;病例中不同護士的簽名疑似為一個人,筆體一致,另一沒有值班的護士也在病例中簽字,懷疑病例造假……

  6日,記者采訪了巴彥縣人民醫院院長張忠彥。在采訪的過程中,張忠彥說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我不清楚”。記者詢問護士長於岱玲請假沒上班,也沒在現場,為什麼病例中有於岱玲的簽字?張忠彥說“我不清楚”。當記者詢問病例中兩個人的簽字為什麼如此相像,是否為一個人簽字時,張忠彥說“我不清楚”。當記者詢問事情發生後,是否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匯報時,張忠彥說“醫務科應該匯報,具體我不太清楚。”

  張忠彥說,如果患兒是心衰,他們醫院的治療就是正確的;如果患兒是過敏反應,那他們的治療就是錯誤的,就有責任。同時,張忠彥也對其他一些事情做出了解釋:“當時患兒家屬沒要求索要剩餘藥品,所以我們就按醫療垃圾處理了;病例在事後確實有補充,是為了把搶救過程加入進去;發生這件事後,醫院沒有作調查,但對此事作了討論。”

  最後,張忠彥表示,只有屍檢結果出來後,纔能確定孩子死因,如果他們醫院有責任,將按照責任大小去承擔。

  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相關規定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1]  [2]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