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0日訊 日前很多讀者諮詢:經濟適用房再次交易時與商品房有何不同?記者了解到此問題有很大共性。截至目前,哈爾濱市已建成並向市民微利出售了上萬套經濟適用住房。
家住香坊區旭昇街的市民楊桂芝說:『我的房產證寫的是經濟適用房(單位自建),完稅證寫的是商品房契稅1.5%,住房維修基金繳款通知體現的也是商品房。我的房子應該是商品房還是經濟適用房?如果是經濟適用房,為什麼完稅證和住房維修基金,繳款都寫的是商品房而無經濟適用房字樣?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契稅與維修基金繳納比例是否一樣?』
記者了解到,2008年以來,哈爾濱市結合城區危房棚戶區拆遷改造,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截至2010年12月底,政府組織建設經濟適用房10412套,今年更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其中經濟適用房數量超過往年,達到4000套,很多符合資格的市民都搖號購買了經濟適用房,但一些市民對經濟適用房性質並不了解。
龍房川律師事務所的陳川律師說,經濟適用房再次交易時的契稅和維修基金繳納比例,與商品房完全一樣,但規定正常情況下辦理經濟適用房產權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須補交土地款,數額為按對應的佔用土地面積的標定地價的10%。分攤到每戶,大約幾百元到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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