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4日訊 記者哈爾濱市市民孟先生在快餐店吃早餐付出代價,吃完就走將隨身背包遺落,包內裝有1萬7的現金和身份證等重要證件。
一周過去了,提起丟包的事孟先生還是很上火。『9日在贛水路31號永和豆漿吃早餐,臨走時把裝有1萬7現金的背包忘了拿,再回到飯店,包已經不見了。經過查看監控錄像,看見有四位女士把背包拿走,我真是粗心,希望他們能盡快送還。』孟先生說。
我國民法通則有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而將遺失物、遺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民法上稱為『取得不當利益』。既然是『不當利益』,拾到者歸還失主就是他的義務,而失主索取失物則是他的權利(在歸還過程中造成的支出應由失主承擔)。
而對於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的行為,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將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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