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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 嚴懲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2011-11-15 07:51:22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丁建成 譚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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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日報11月15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安委辦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瞞報、謊報事故行為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通知》明確了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認定標准。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依法報告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通知》規范了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通知》規定了落實責任追究的具體細則。屬於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按照乾部管理權限處理;瞞報、謊報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外,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直至依法關閉;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組織或者包庇、縱容瞞報、謊報事故的,從重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不能及時調查核實瞞報、謊報事故,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對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負責人問責,或根據情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