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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停車位價格快速攀昇 租買車位一定先看產權
2011-11-16 13:40:2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董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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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6日訊 一邊是新房打折,一邊卻是停車位價格快速攀昇,據悉,哈爾濱一些社區的停車位價格已經上漲到三十萬元。車位比車貴正在成為普遍現象。

  日前哈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出臺並開始實行,從二○一一年起,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公開拍賣的新方式開始在哈全面推行,通過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這預示著哈市停車也將進入收費時代,屆時佔用道路兩側、橋下空間等公共空間停車均要交費。公共空間停車收費,也帶動了樓盤內停車位的價格上漲。

  去年,哈爾濱市區機動車保有量約六十萬輛,而能供車輛停放的泊位僅有十二萬個,顯然車位數量遠遠不夠用。而哈市新車的數量還在不斷增加,目前每天以兩三百輛的速度在增加,而停車位的建設卻趕不上車輛的增速,必然造成停車難,所以直接推動了車位價格上漲。

  樓市低迷,固然有政策打壓的影響,另一方面也由於剛需比例下降。統計表明百分之八十九的人口已經擁有住房,供需漸趨平衡的樓市,自然會迎來一個相對平穩的價格調整階段。另一方面,私車保有的持續上漲,車位供應嚴重不足,將成為中國城市未來相當長一個階段的典型現象。

  由於供需失衡,停車位價格還將呈現快速上漲趨勢,如果有條件購買停車位,不妨現在入手。

  時下,經過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輪番調控,樓市經歷了“銅九鐵十”的歷練後,依然是波瀾不驚。相對於樓市的不景氣,新建住宅和已入戶樓盤的停車位(包括地上和地下的車位、車庫)租售卻是很紅火,但在停車位銷售、出租時或之後產生的停車位產權歸屬問題,卻始終是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糾紛的焦點問題。一直以來,將小區車庫、車位單獨出售,對地面車位額外收費是開發商、物業的普遍做法,由此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

  停車位產權糾紛不斷

  2010年9月,肖先生花50餘萬元在南崗區購買一套住房,同時,開發商還同時向業主公開出售小區的車庫和停車位。肖先生花了29萬元買下了一個地下車庫和一個地面停車位,其中地下車庫23萬元,地面停車位6萬元。肖先生以為已經買斷了這兩個停車位,自己可以隨意使用,沒想到小區物業入駐後,開始向業主收停車管理費,物業的這一行為讓肖先生大惑不解。此後,肖先生開始了與物業長達數月的交涉,無果之後肖先生向其當地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開發商返還當時用於購買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的款項及利息損失。

  在法院庭審中,肖先生認為,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的,開發商無權出售,因此應返還出售所得款項,並賠償相應利息損失。而開發商辯稱,小區業主和開發商之間並沒有簽訂合同,約定地上停車位和地下車庫歸業主所有。故開發商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和地面停車位的使用權,不同意返還。最終法院做出判決:地面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應當返還肖先生地面車位款項。

  像肖先生這樣因為停車位產權而產生糾紛的案例,近年來有增多的趨勢。據記者了解,哈市目前在售的新盤中,很多樓盤的停車位就沒有產權,但卻求銷兩旺。而在目前冷淡樓市下,開發商“買房贈車位”的促銷手段也比比皆是,很多購房者都對停車位的產權存在著質疑。


 

  歸屬要看是否計入公攤

  作為消費者或者業主在求租或購買停車位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呢?

  黑龍江仲法律師事務所閻兆明主任律師認為,購房者在購買車庫、車位時能否取得所有權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必須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商品房住宅小區建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物權法》第74條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和使用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通常,車位是指住宅小區內設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車輛為目的的屬於開放式空間的場所。車庫,是指住宅小區內設置的以存放車輛為目的具有封閉的空間的場所。因此,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區分車位、車庫權屬的基本前提是判別車位、車庫究竟是屬於建築物專有權的客體范圍還是屬於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權的客體范圍。也就是說,如果車位、車庫是佔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並計入公攤面積的,則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所有權的客體,屬於業主共有;如果車位、車庫具有構造上和獨立的利用性,沒有計入公攤面積的,則可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客體,屬於開發商所有,由開發商和業主約定車位、車庫的使用權處理規則。

  停車位產權分四種

  據了解,目前,我市小區車位主要分四種。

  第一種是人防工程車位,開發商不擁有產權,不得出售、附贈,只擁有使用權(如果開發商將建設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經分攤到銷售的商品房的成本當中,則使用權的歸屬也隨之轉移);第二種是全體業主共有車位,《物權法》規定小區的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經過全體業主共同決定,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出售或出租;第三種是單個業主購買車位,由業主出資購買,產權屬於業主;第四種是開發商所有車位,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不計入公攤,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停車位使用年限看產權

  在實際的停車位租售中,關於停車位使用期限也存在著很多亂象。這些亂象很多都轉變成了糾紛。

  據閻兆明主任律師介紹,購買車庫、車位的使用期限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所購買的車庫、車位有產權證的,則車庫的使用年限等同於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二、沒有獲得產權證,其使用期限依開發商、物業與購房者的約定,實質上是一種租賃合同關系。

  另外,閻律師說,如果車位或者車庫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並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因出售出租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而獲得的收益應該歸業主所有。業主自己把本小區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停車,也需要支付相應的購買或承租費用,否則就是對其他無車業主的不公平,該收益也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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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