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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縣建設局引用已作廢法律作出『早產』十年裁決書
2011-11-18 10:44:13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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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8日訊(記者 張強)18日,黑龍江省巴彥縣教師馮先生向東北網反映,因拆遷問題,巴彥縣建設局給他下達了一份裁決書,但該裁決書適用的卻是已經廢止的法律。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份今年下達的裁決書日期竟為『2001年』,足足『早產』了十年。

  馮玉明是黑龍江省巴彥縣的一位教師,他親屬的房屋在一個項目的拆遷范圍內。由於和開發商沒有達成動遷協議,開發商便向巴彥縣建設局申請裁決書。『今年4月中旬,巴彥縣建設局下達了裁決書,讓我在16日內搬遷,否則法院可以依據這份裁決書對我進行強制拆遷。』馮玉明說。

  接到裁決書後,馮玉明作了仔細研究,發現這份裁決書有根本性的錯誤。『建設局適用的是國家已經明令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說明主體上是錯的,之後一切都是錯的。同時,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十分不認真,這麼正式、嚴肅的法律文書,日期竟然寫錯,提前了十年時間,太可笑了!』馮玉明說。

  記者在馮玉明提供的裁決書上看到,這份裁決書的文號為『巴建拆裁字[2011]第007號』,申請人為巴彥縣宸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為馮玉明的親屬劉彥彬,住址在巴彥縣巴彥鎮中心街。裁決書的內容顯示,該裁決書是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若乾規定作出的。在裁決書最後,有巴彥縣建設局的公章,日期為2001年4月8日。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並實施,該《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針對此事,黑龍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積英認為,巴彥縣建設局作出的這份裁決書有兩項嚴重錯誤。一是適用法律錯誤,不能使用已經明令廢止的法律法規,這在主體上是錯的。二是日期錯誤,這是程序上的錯誤。日期對法律文書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份具有法律效力裁決書的文號為『2011』,最後的日期竟為『2001』。王積英舉例說:『在刑法中,日期錯誤可能會影響對犯人的量刑;在行政事務中,日期錯誤則可能會影響到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