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1月21日訊一個月前齊齊哈爾市民姜先生到天然氣部門購買燃氣費,被告之要繳納75元的滯納金,姜先生覺得不合理,想討個說法,昨日出差回來的姜先生找到記者諮詢。
市物價局相關部門答復稱,滯納金不屬於價格和收費管理范疇,但收取滯納金是合理的。以天然氣為例,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納燃氣費。逾期未交納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1%收取滯納金,對其他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5‰收取滯納金。值得提醒的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均有關於滯納金方面的法規規定,市民應認真區別對待。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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