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4日訊 記者從市人大了解到,哈市今年開展的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接近尾聲,《關於修改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將在11月30日舉行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提請審議。
為做好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了專題討論,制定了《關於開展我市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方案》。法工室在認真對照《行政強制法》以及查閱100多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對我市現行有效的61部法規進行了逐一審查,擬對涉及城建、農林等方面的7部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強制規定予以修改。
據介紹,這次清理提出的“一攬子”修改,是針對修改量比較少、修改難度不大、不需要進一步調研論證的法規,主要包括對不符合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不符合行政強制實施主體、不符合行政強制程序等三方面的修改。
核心提示:
部分擬修改法規修改內容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原規定:第41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工程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對拒不停工整改的,可以對存在隱患的建設工程予以查封”。
擬修改:擬將第41條刪除。
原規定:第47條關於“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的規定。
擬修改:“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修改為“責令其改正”。
《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
原規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為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
擬修改:“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和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原規定: “被暫扣車輛超過90日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處理”。
擬修改:擬將兩條例中的“90日”期限修改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