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4日訊 2010年9月25日20時許,韓某在未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資格、飲酒後的情況下,由東向西行駛至鶴崗市工農區第二跨線橋橋頭時,遇到王某由北向南未走人行橫道橫過馬路,韓某未避讓將王某撞倒,王某經法醫檢驗鑒定腦部等多處受傷,系重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韓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0年9月30日,公安機關在醫院將韓某抓獲。
此案在審理期間,王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韓某賠償經濟損失,經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韓某一次性賠償王某人民幣50,000.00元,王某請求法院對韓某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韓某犯罪情節、手段以及社會危害後果,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以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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