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雙鴨山11月25日訊 近日,因犯危險駕駛罪,市民徐某被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成為雙鴨山市醉駕獲刑第一人。9月22日20時30分許,尖山區居民徐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至新興廣場前時,被尖山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酒精測試儀呼吸初步檢查,徐某為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現場采取血樣供進一步檢驗。尖山交警大隊將徐某血樣送檢,鑒定結果為血液酒精含量328毫克/100毫昇,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尖山交警大隊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徐某進行起訴。經法院判決,徐某被處以3個月拘役。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吊銷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徐某接受判決,目前正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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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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