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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行政執法擬新規 市民不服行政處罰可要求聽證
2011-11-30 06:38:0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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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30日訊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則》和《哈爾濱市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今日,哈市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建議。

  案卷評查不合格撤銷行政行為並追責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對行政執法案卷的層級評查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響實體判斷的,可建議撤銷該行政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行政執法案卷,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執法活動中所形成的有關記錄、證據、執法文書等依法歸檔管理的案件材料。案卷評查結果應當作為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目標責任制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相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層級評查發現行政執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行為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響實體判斷的;行政執法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應由組織案卷評查的部門以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形式,建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撤銷該行政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執法責任,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不服行政處罰當事人可申請聽證

  《哈爾濱市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在行政處罰決定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能夠成立的,應當采納。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經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書面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可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要求該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哈爾濱市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舉行聽證。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此外,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罰款交付指定銀行。對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自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意見反饋方式:網站、書信或傳真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6日

  網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局

  郵編:150021

  傳真:0451-86772032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