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30日訊 2010年5月27日19時許,37歲的男青年劉某在鶴崗市工農區某歌舞廳跳舞時,結識了42歲的婦女宋某,二人通過交流言語相合,當日22時許,劉某以請宋某吃飯為由,將宋某帶到一個體無營業執照的旅店內,進入房間後,劉某強行扒掉宋某衣褲,宋某呼救,劉某便毆打宋某並將其多次強奸。次日8時許,宋某以上廁所為名,身穿劉某夾克衫離開旅店,當即到公安機關報案,民警趕到將劉某當場抓獲。
法院認為,劉某曾因兩次搶劫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十一年,2008年因減刑被刑滿釋放後不滿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劉某的犯罪情節、手段以及社會危害後果,依照刑法相關條款,法院以劉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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