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12月1日訊 11月30日召開的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並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這次清理涉及城建、農林等方面的7部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強制規定,主要包括對不符合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不符合行政強制實施主體、不符合行政強制程序等三方面的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中的原規定:“被暫扣車輛超過90日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處理”,“90日”期限修改為“30日”。《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原規定第41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工程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對拒不停工整改的,可以對存在隱患的建設工程予以查封。”修訂為刪去該條款。原第47條規定:關於“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對建設工程予以查封”修改為“責令其改正”。《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原規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為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市和縣(市)水資源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和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