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8日訊 日前,男子吳起在哈爾濱市20路公交車上盜竊乘客錢包(內有5元錢)被發現,隨後被扭送到派出所。7日,哈市道裡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以嫌疑人吳起涉嫌盜竊罪將其批准逮捕。檢方表示,以前盜竊5元錢不在刑法處罰范圍內,但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在公共場合扒竊,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10月26日,哈市市民楊月與家人外出串門,當他們乘坐20路公交車行駛到道裡區建國公園時,楊月發現了一個空座,她准備過去坐時,一男子過來搶座,還有一男子在她身後擠。開始楊月沒在意,後來卻發現擠她的男子在往兜內放東西,『我一看是我的錢包,馬上就告訴家裡人了,他們把小偷抓住了,另一個男的卻跳車窗跑了。』楊月說。
經審,被抓獲的男子叫吳起,今年24歲,是甘肅省天水市人, 2010年9月12日曾因盜竊罪被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據哈市道裡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韓克傑介紹,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審理盜竊案件時,嫌疑人盜竊的財物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標准,纔能認定為盜竊,並接受刑事處罰。吳起盜竊5元錢的行為。在此前只會被行政處罰,即行政拘留。但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及在公共場合扒竊,只要實施了盜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地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作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震懾那些認為盜竊數額較小財物能夠逃避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
(涉案人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