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訊 進入冬季,盜竊城市供熱資源等問題凸顯,一些不法人員尤其是游泳館、健身房、洗車行等用熱大戶,采取私接管線、改熱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變相竊取城市供熱資源,不僅造成熱資源的大量流失,還嚴重危害城市供熱安全。近日,哈爾濱市公安局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哈爾濱建設設計院、哈物業供熱集團等有關部門,把打擊竊熱與打擊竊水、竊電、竊氣專項整治整合起來,集中打擊、努力遏制破壞城市供熱設施、盜竊城市供熱資源的違法犯罪,確保城市供熱的安全與順暢。截至目前,發現竊熱案件11件,涉案金額500多萬。
案例
鎖定竊熱之手
11月25日,檢查組在位於哈市香坊區育林街7號的超然物業供熱公司發現,該物業的鍋爐房將自己打的一處水井裡的水引至供暖管線裡,用於鍋爐房用水,給附近的小區供暖。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超然物業主要負責遠大都市綠洲、風車小鎮、龍茂小區、四季方洲等四個小區共60萬平方米的供熱,從2003年開始用深井水取代自來水給小區居民供暖,涉案金額在80萬元以上。
11月26日,香坊區建成頭道街一處平房內,房主為給私建的平房過冬取暖,竟從旁邊的居民樓偷接熱管,直接影響上百戶居民家的供熱質量。該房主因竊熱被罰款1萬元。
分析
竊熱四大類型
記者從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自今冬供暖期開始以來,截至目前,接到的有關竊熱投訴就高達數百件。據多年從事供熱稽查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員講,往年的竊熱行為主要集中在每年11月末到12月和春節前後。
哈市供熱物業集團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將竊熱行為歸結為4種類型:一是惡意放水行為。為一己私利采用私接水嘴、私動閥門等方式竊取供熱用水,或是企圖以放水來促進自家循環的行為。在供熱試運行階段,有的居民嫌熱循環慢,就以為放放水,暖氣能熱得快點,卻不知降低了整體的供熱質量;二是私裝循環泵。以泵加壓促進自家熱流循環的方式,使臨近的熱用戶的熱循環減慢,在別人家供暖溫度下降的基礎上提昇自家溫度;三是報停之後私接竊熱。有的用熱單位或個人,在履行了供熱報停手續後,以秘密方式私自接通供熱設施盜取熱流;四是故意遲延繳費騙取供熱。既不報停也不繳費,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達到“免費”享受供熱的目的。
處罰
私自放水日罰2000元
早在1996年,哈市政府專門發文,要求對竊熱行為予以嚴懲。在當年的《關於做好全市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中,不僅規定“對不按期交納采暖費的商業網點、個體工商戶及個人承擔采暖費的住宅,供熱單位有權拆除其供暖設施”,而且規定了“各供暖單位要建立供熱監察隊伍,嚴厲查處私自放水、私接水嘴、私自擴大供熱面積行為。對用熱單位私自放水,每日罰款2000元(自發現之日向前推至采暖第一天)。用戶私接水嘴,每發現一個水嘴罰款200元。對私自擴大供熱面積的,除按正常繳納各種費用外處以2倍罰款。”這賦予了供熱稽查機構強大的竊熱處罰權。
然而,在現實的查處過程中,供熱單位稽查人員的執法並不完全受認可,在罰款的繳納及相關保障措施等方面也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
2003年我省頒布實施了《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其中對常見的竊熱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擅自改動供熱設施,排放、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和蒸汽,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等行為,並在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和罰款額度。
打擊竊熱
應建長效機制
據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員介紹,竊熱行為的產生和存在,是由於竊取的成本要小於受責罰的成本。應通過制度制定和技術操作加以扭轉。
該工作人員說,熱,已被有關法規政策和廣大市民普遍接受為一種花錢購買的商品。那麼,把他人花錢購買的東西據為己有,就屬於典型的“侵財行為”。既然如此,對竊熱行為的處置就不僅僅限於有關的供熱管理辦法,而要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進行處理。
據了解,哈市尚無一例因竊熱而被以“盜竊”等侵財案件處理過。有關指出,盡管這在法律適用上並不存在絕對的障礙,但在現實的掌握和操作上需要慎重。因為即便同樣有個“竊”字,而在主觀要件、具體情節及有關數額的定性定量分析中,還難以形成一個絕對經得起推敲的標准。一位參與稽查的民警也表示,“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對於竊熱本身我們並未作過處理。”因此,這需要哈市即將制定出臺的有關規定加以明確,應在罰則方面強化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竊熱成本。同時,明確相關熱用戶對竊熱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發現竊熱行為及時投訴也很重要。專家建議,在制度設計上引入利益導向機制,建立獎懲對應制度,在處罰竊熱者的同時,對於有效及時舉報者進行獎勵。
哈爾濱市公安局經保支隊副支隊長李樹鑫介紹說,目前保護城市供熱資源的法律法規有待健全,相關法規監管作用也有待提高。為了保證哈市供熱安全,切實維護供熱企業的利益,近日經保支隊經過多方協調,從哈市技術監督局計量院、哈爾濱建設設計院請來專家,與供熱企業共同研究制定相關地方法規的提案,希望將竊熱行為納入違法犯罪行為中,重點解決竊熱量的評估辦法和評估標准法定問題,建立防范和打擊工作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