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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城鄉規劃條例:新樓間距最少13米 沿江嚴控建高層
2011-12-16 09:09:06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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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2月16日訊 日前,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2012年1月1日起,哈市將施行新《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舊有的《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將鄉村納入到整體規劃當中,規劃也更加細致:樓間距最低標准不得少於13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不用也不延期自動失效,沿江風景帶嚴格控制建設高層建築。

  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縮短

  舊條例規定,從批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開工建設的,規劃部門應當收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新條例縮短了這一規定時間,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後1年內取得開工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天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期限1年,逾期未取得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新條例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後1年內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天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商品房違反規劃不發預售證

  舊條例中未曾提及的,新條例也做了規定,哈市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告的違反規劃條件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對違規建設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對涉及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建設工程,重要地塊的建設工程以及對周圍建築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建築,新條例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將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草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草案在工程現場、網站或者展示場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必要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相關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臨時建設用地不得轉讓出租

  新條例明確規定,將嚴格控制在沿江風景帶建設高層建築,針對臨時建設用地也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臨時建築不得用於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臨時建設的建築物不得超過二層;臨時建設用地及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建築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市、鎮規劃建設需要,原批准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臨時建築使用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場地原有狀況。

  新條例規定,中心城區建設,應當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等要求進行統一規劃,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項目。零星建設用地,應用於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停車場,或者其他公共活動開敞空間。在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等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用地功能無關的建設項目。

  樓間距劃分更加細致

  對新建建築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最低標准方面,新條例也做出調整:與新建建築物相對的建築物為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病房樓的,建築間距按照新建建築物與相鄰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確定;相對建築為其他非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住宅日照間距標准的2/3。

  新建建築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大於等於新建建築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築間距;新建建築與相鄰住宅相對間距小於新建建築檐高2.15倍的,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標准有關日照的規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確定建築間距,並同時滿足間距最低標准。

責任編輯:王凌霞